一八九 (第1/2页)
终于等到了宣判的日子,我按照规定的时间,和顾律师一起到了法庭。张旭他们一家人谁都没有去,因为他们没有过去,所以顾律师也不像以前那样和我分开着走了。我们一起进了法庭,等待宣判。
等我们都坐好了以后,法官宣判:“原告纪文丽和被告张旭,张玲玲分家析产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***独立审理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”
法官在上面念,我在下面听着,紧张得不得了,不知道结果如何。尽管我已经确定我会赢,但万事都有意外。而且赢和赢不一样,一间也是赢,三间也是赢。
法官继续往下念:“本院认为,通过查明本案事实,综合当事人各方的诉辨主张及提交的相应证据,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以下四点,第一,张玲玲是否享有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。第二,张玲玲是否能够基于其所诉的出资行为,而主张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。第三,张旭的母亲李桂英是否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。第四,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应如何进行分割。
关于争议焦点一,农村宅基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,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,管理。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力,与享有者的特定身份相联系。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,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。就本案而言,张玲玲的户籍性质是非农业,其并非北京市**区**镇**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,故张玲玲无权拥有本村的宅基地使用权,即其不享有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。另双方均提交了房屋建设申请的相关手续。纪文丽提交的《农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批表》虽为复印件,但此复印件与北京市**区**镇人民政府留存的原件一致,本院对此证据予以认定,张玲玲提交的《农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》并未在镇级人民政府备案,且张玲玲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,其无权申请建房,帮本院对张玲玲提交的该份证据不予认定。
关于焦点二,因张旭系北京市**区**镇**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,申请建房是以其名义申请,故张玲玲不能以其所诉的出资行为,而主张涉案房屋的所有权。即使张玲玲在建房过程中有过出资行为,对其出资行为在明确法律关系性质的基础上,另得解决,本案中不宜处理。
关于争议焦点三,李桂英虽属北京市**区**镇**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,但双方均认可在建设涉案房屋时李桂英没有出资,且其以前在子女处轮流居住,建房时并未在涉案房屋内生活,故李桂黄不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。
关于争议焦点四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等一百五十二条规定,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力,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,张旭和纪文丽均为北京市**区**镇**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,涉案宅院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张旭的名下,申请建房是以张旭的名义申请,建房行为亦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另考虑张旭和纪文丽婚后在涉案宅院内生活,纪文丽只是在双方分居后未在涉案宅院内居住生活,故涉案房屋应归张旭和纪文丽所有为宜。具体到纪文丽享有的份额,本院根据建房时的出资情况,房屋的格局,双方的居住情况等因素酌情予确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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